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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无证托运卷烟多人前来认领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09-06   已阅读:61

  2016年1月15日,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由e市开往y市途径a县的长途客车上查获3个纸箱,共装有150条“红金龙”卷烟。通过现场询问司机及乘客,查明车上无货主。据司机陈述,货是一男子在e市车站交付的,委托其带到y市。a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将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1月17日,3名男子甲、乙、丙来到a县烟草专卖局,均称自己为货主,并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异地携带,并不违法,要取回被查获的卷烟。

  分析】根据《国烟法【2013】434号》文件规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烟草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本案的关键在于,人货分离的情况下,委托长途客车将卷烟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属于何种行为?很显然,本案中的行为不属于携带,属于委托第三人实施运输行为,是典型的托运。既然是托运,就不适用异地携带“限量50条”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对整个托运行为按照无证运输定性处罚。

  a县烟草专卖局经过调查,证据只显示甲为货主,乙、丙两人均拿不出购货有效证明。经过进一步询问,乙、丙两人则是甲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请来帮忙的。最终,a县局以无证运输行为对甲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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